云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概述:2020年至2022年,云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提供广场舞场地、召开宣传活动会、电话宣传等方式,诱使投资群体投资该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及充电桩建设”项目,并对外宣称“本金安全且每月可获得1.6%-2%高额回报”,从而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截止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5498余万元,涉及投资人659人。
案例分析:案例中,云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为噱头,通过包装宣传公司资金雄厚、产业项目多、发展前景好的形象,从而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项目,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盈江刘永幸判了几年徒刑
答案:盈江刘永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解释:刘永幸是云南省盈江县的一名商人,曾经经营多家公司。2017年,他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带走调查。经查,他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最终,***判决刘永幸***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拓展: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之一,主要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非法经营罪的刑期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云南刘彬在大理坐牢为什么事
根据公开报道,云南刘彬在大理坐牢的原因是因为他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据悉,刘彬曾在大理一家酒吧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导致一人受伤。随后,他又组织了一些人前往酒吧报复,导致多人受伤。事后,刘彬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并依法行政拘留。
据了解,刘彬是一名著名的云南省电视台主持人,曾多次主持大型综艺节目。然而,他在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却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此次被捕不仅让他的事业受到了重创,也让他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此外,他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总之,刘彬在大理坐牢的原因是他涉嫌犯罪,而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我们应该以此为鉴,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健康猫***
健康猫的钱还能追回来么?
追不回来的现象,因为那个软件已经被下架了,所以你这健康猫***里面的钱相当于没了,因为根本就找不到这个***了现在。
建设银行与健康猫合作的***
健康猫是什么
没有听说过建行推出过这款***。有最新卡种推出,一般会及时在***公布,你可多留意建行的***频道。
健康猫非法集资立案侦查吗?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已公告健康猫非法集资案件嫌疑人被逮捕,警方正在全力追赃挽损。以下为具体内容:
广州天河区检察院对外通报,9月30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州大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健康猫”平台)杨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集资罪批准逮捕。广州警方称,警方现已冻结涉案账号23个,冻结涉案资金220余万元,查封汽车1辆,扣押汽车1辆。目前,警方正加大办案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健康猫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个体育产业平台,旗下共拥有三大业务模块:为体育类人才提供的SaaS管理工具、面向C端用户的电商平台以及围绕体育产业相关的IP孵化。几年来,健康猫一直以用户线上约课,私教线下授课的模式运营,私教主要来自于全国各大体育类院校学生。但私教们几乎不上课,而是依靠自己买课刷单的方式获取平台补助。
多名私教表示通过借款、***、理财产品等方式投入平台几十万至几百万资金被套。2018年5月起,平台上的私教称无法提现,而健康猫则声称公司遭遇部分私教“恶意刷单骗补贴”,平台扣押了所有用户的资金,已报警处理。双方各执一词。
2018年8月,广州警方通报称:依法对广州大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健康猫”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当时不少涉事用户表示除了涉嫌非法吸收居民存款,健康猫的行为更像是在涉嫌集资。
扩展资料:
以下为新华网此前发布警告文章:
2018年8月28日,本报刊发《约课***变疯狂刷台,“转型创业典型”炮制***——“健康猫”爆雷***调查》后,该公司不少股东和员工辗转找到记者。他们表示,健康猫平台不仅大肆鼓励私人教练刷单冲业绩,还打着“到美国上市”的幌子连续忽悠股东投资
“我的初心是带着大家一起创业,股东和员工们都很支持我。”面对“刷单风波”和“爆雷危机”,健康猫平台创始人、广州大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骅力8月24日上午在一场“媒体沟通会”上信誓旦旦地说。然而,3天之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就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杨骅力等9名犯罪嫌疑人。
新华每日电讯8月28日刊发《约课***变疯狂刷台,“转型创业典型”炮制***——“健康猫”爆雷***调查》一稿后,大象公司不少股东和员工辗转找到了本报记者。在他们的眼中,自称“体育人才创业平台”“帮运动员登上人生第二次巅峰”的健康猫平台,不仅大肆鼓励私人教练刷单冲业绩,而且打着“到美国上市”的幌子连续忽悠股东投资,如“割韭菜”般让股东们血本无归。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宏太智慧谷3号楼的大象公司办公楼入口已贴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的封条。玻璃门上另有一份《公告》显示,大象公司、健康猫平台相关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这几年来,健康猫凭着股东和私教们投入的庞大资金,业务版图拓展到健身场馆、共享健身器械、保健理疗、格斗赛事、体育电商、体育综艺等领域。而随着健康猫平台被查封,这些业务基本都陷于停滞。
“公司被查封之后,服务器因欠费也被关了,健康猫***也用不了了,现在全国的共享跑步机都处于停滞状态。”一位子公司员工反映说:“很多生活馆也无法经营了,因为房租是公司交,公司一关房东就要收回店面。这些业务本身没什么问题,现在被杨骅力害惨了。”
多位健康猫平台的股东和私教说,健康猫平台的刷单***和融资***损害了体育产业的声誉,给本来很有前途的全民健身产业抹上了阴影。
2014年,《***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发布。政策的红利让众多创业者和资本杀入体育产业,体育产业的创业和投融资空前活跃,但同时也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
一名私教对记者说:“我们确实认为体育产业大有可为。不少体育人全身心扎在里面,为了开设健身馆、共享健身器械跑市场拓展业务,倾尽所有支持他,结果却换来一身债。”
“很多体育人现在都抬不起头了,别人会觉得我们都很傻,竟然被骗成这样。”一位3年前就开始接触健康猫的私教感慨说,他最担心的就是以后市场和民众再也不相信新兴的体育行业、健身产业了。
一名离职员工认为,建立体育人创业平台的想法是好的,但从始至终健康猫都没有找到恰当的商业模式,除了靠私教刷单、投资,没有真实项目盈利,不具备造血能力。“社会上不乏这样的公司,最初像打鸡血一样热炒创投概念,拿到A轮融资之后就不了了之,健康猫***对整个社会具有警示意义。”
王佳耀 佳耀集团判几年
八至十年不等刑罚。
2020年11月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佳耀、王巍迦、顾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八至十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普洱市中级人民***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佳耀、王巍迦、顾建华通过普洱乾元网贷投资信息网络服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929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4亿元。
2014年2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佳耀以投资项目、***、入股为由,通过签订借条、融资协议、入股协议,共造成35名不特定关系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律规定
法律主观: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罪定罪处罚: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 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 ***罪定罪 处罚。 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破产、***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罪 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 非法集资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罪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罪定罪处罚。 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破产、***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